《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人民网呼和浩特2月28日电 (王慧)28日下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来,首次对该《条例》进行修订,标志着内蒙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入新阶段。
据介绍,2018年1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原《条例》实施十八年来,对促进内蒙古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内蒙古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的快速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呈现出与过去不同的新形势、新特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亟待修订。
此次《条例》修订,可谓是“大刀阔斧”的改革。《条例》原有6章38条,修订后现有7章44条,内容基本上是全面修订,章节上划分为“总则”“组织实施”“转化服务”“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和“附则”,修订内容上凸显7大亮点。
一是突出企业主体地位。强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投入,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是突出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强调了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引导、支持与服务功能,细化了各级政府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将科技成果 “三权”下放给高校、科研院所,遵循市场规律开展转化活动。
三是重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增设“转化服务”章节,强调通过财政后补助引导,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建设,推动科研资源社会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四是明确成果转化各方权责,在平衡国家、单位、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重新界定了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及成果完成人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有力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成果转化积极性。
五是坚持知识价值导向的分配激励。强调成果完成人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成果共享权和知情权,大幅度增加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标准,明确了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科技人员的奖励标准。
六是支持民营经济。强调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民营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科研人员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七是支持军民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参与军民融合的科技创新活动,对军民融合科技合作项目、技术转移平台或者机构给予补助,加快军用、民用技术相互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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